艾煦立,載於《太平洋經濟合作論壇》,20077月號

一、        何謂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20世紀末一個新興關鍵的議題,簡單地說,就是探討帶領、管理及控制一家公司的方法,使公司股東等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權益不致受損,以確保各利害關係人的信任。因為唯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才有可能在資本市場上建立信賴取得資金,進而維持公司長期競爭力。因此公司治理最終的目的在於以「良善治理」來保護股東權益。公司治理方法也包括探討公司內部利益相關人士及公司治理的眾多目標之間的關係。主要利益相關人士包括股東、管理人員和理事。其它利益相關人士包括員工、上下游供應鏈商、消費者、銀行和其它貸款人、政府政策管理者、環境和整個社區。

以下是對公司治理幾種主要定義:「透過法律、經濟與公司營運的規範,協助公司充實財務與人力資源,增進股東的財富」;[1]「確保資金提供者的投資能夠獲得應有的報酬」;[2]「公司治理是關於增進公司的公平、透明和責任」;[3]「狹義上,公司治理是公司對股東(financial shareholder)的關係;廣義上,則是公司對社會的關係。」;[4]「指導和控管公司的制度,其架構明定權責分配給公司內的不同參與者」。[5]我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則定義為「一種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的機制與過程,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保障股東權益」。

雖然過去各國政府針對強化資訊公開制度及建立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但真正使「公司治理」成為系統化的議題領域,大概可溯及亞洲金融風暴(1997~1998年)與美國安隆案(2001年)等財務醜聞,使此一議題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在此領域堪稱模範依據原則的是OECD1999年發展出的亞洲公司治理原則,[6]2002年美國頒佈的沙賓法案。其中,杜絕關係人交易是確保股東權益最重要之ㄧ環,不當的公司行為,包含關係人交易,身為公司董事或控制股東,均須確保公司所進行的交易可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一般股東就公司不合理的行為難以採取行動,必須依賴市場主管機關的監理,或透過與公司不具利害關係之董事來管理公司。

由公司治理的概念所衍生出來的領域亦相當多元,公司治理是一個多面的主題。公司治理中一個十分重要的部份是面對責任、受託責任、對股東和其他人的資料披露,審計及控制機制,涵蓋財務、會計、法律、風險管理、資訊科技、金融證券、企業倫理等相關領域。

二、        我國公司治理的現況

如上述提及,公司治理涵蓋了諸多領域,但目前我國政府法規主要是針對上市上櫃企業的獨立董事會與監察人制度、及做出相關規範,主要法規有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會計師法等,且近年來均經大幅修正。主管我國此一業務的政府機構為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能在於保護利害關係人權益、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界定董事會議相關遵行辦法及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相關人員之責任、公司主辦會計需具備特定資格要件、且必須接受持續教育訓練,此外,致力於透明化與資訊揭露、要求上市櫃公司揭露公司治理之執行情形、與其改善計畫及相關措施、並設置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提供投資人取得公司資訊的便捷管道。金管會長期以來致力於改進國內公司治理機制,並持續修法俾使國內法制架構得以與國際接軌。

最近與公司治理相關的重要事件如喧騰多時的力霸掏空案即為一個典型的例子,其他像過去發生的掏空公司案、內線交易案等,都是與公司治理息息相關的金融案件。目前,除了政府進行法規制度的完善外,我國並結合民間主動參與的力量,鼓勵企業主動邀請中華治理協會前往評量該公司的治理情況,此一報告將公佈予投資人知悉,若是評量結果良好亦可提升市場信心,且企業如果公司治理佳,外資會願意出20~40%的溢價購買該企業的股份。

三、        亞太地區結構改革與公司治理

結構改革是近(2004~)年來APEC推動自由化的其中一項重要工作,簡言之即為進行經濟結構的改革,以下5項為結構改革的優先工作,分別是「管制革新」、「加強經濟法制基礎合作架構」、「競爭政策」、「公司治理」、「公部門管理」外,並定下執行時間表,將於2010年對各經濟體調整的狀況進行盤點。雖然APEC已經越來越靠近自由與開放的貿易投資目標,但是區域內經濟體對「整合」使彼此互相受益的潛力尚未完全了解,仍存在許多境內障礙,妨害了亞太區域內的成長強化與聚合。

「結構的」與「管制的」境內障礙抑制了跨境貿易與投資。「境內議題」指除卻邊境上(at the border)的市場進入與便捷性議題外,其他在會員體境內的其他議題。如投資障礙、競爭政策、智慧財產權、反貪污、解除服務業管制規定等。由於「公司治理」關乎投資、股東、財務等多項議題,特別現今企業常具有多國籍身份,而不良的公司治理引發的股市紛亂、重挫投資信心等問題將可能危及區域金融秩序,影響區域經濟穩定。

1997年的金融危機暴露出亞太地區的公司治理問題,特別是以中小型家族企業型態為主的東亞企業中所存在的關係人交易問題,在國際經濟結構發生困境時引發了嚴重的骨牌效應,使許多企業因而遭遇破產危機。最近APEC經濟委員會主席Mr. Buckle談到1997年到1998年的東亞金融危機暴露了虛弱的制度與不足的治理結構,對經濟成長與穩定造成的影響。他認為這個教訓顯示了亞太區域內,加強風險管理與金融市場制度的治理、改善透明度與管制能力的重要性。[7]對此1998OECD部長級會議中,揭示公司治理運作未上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提昇國際競爭優勢的關鍵因素之一,並據此提出公司治理6項原則。

雖然APEC早在1998年便注意到公司治理的重要,但尚未將公司治理與其他境內相關妨礙自由化的議題整合在一起。2000年美國爆發的安隆(Enron)案再次揭露公司治理對國際金融的深遠影響。然而,2002年緊接又爆發美國世界通訊集團(MCI WorldCom Group)、全錄(Xerox)和默克藥廠等會計交易弊案,其中WorldCom集團將資產由1040億美元減值至820億美元,減值幅度超過其資產總值的75%;股價劇跌嚴重損及股東權益;並使1.7萬名員工面臨失業。WorldCom集團宣布破產,也危害到下游2000萬個零售商的服務,同時讓美國電信通訊網絡大亂,侵害8000萬個社會安全保戶,並危及美國聯邦航空協會(Federal Aviation Association)的空運控管系統、美國國防部的管理網絡,以及對美國國會的遠距服務。此案突顯了資訊揭露的重要性,因為內部稽核與外部稽核系統被高階管理階層聯手封鎖,接觸不到原始資料,只看得到作假或刻意隱瞞及淡化後的資訊。

今年APEC特別重視結構改革的境內措施,除了尋求邊境上自由化與境內管制解除的同步發展外,也與亞太地區經濟合作深化與國際投資流入有關。2006年,外資一年在全球新興市場的股市投資高達580億美元,全球避險基金有9%的資金投資在亞洲,私募股權基金則有300億美元投在亞洲,高額投資比重說明亞太地區的市場重要性,並突顯了達成良善公司治理的法規、環境與文化是目前亞太經濟結構改革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




[1]Ira Millstein

[2]美國哈佛大學史勒佛(Andrei Shleifer)教授和芝加哥大學韋斯尼(Robert Vishny)教授(1997)

[3]世界銀行總裁伍棻松(J. Wolfensohn)

[4]英國金融時報(1997

[5]OECD1999

[6]OECD 早於1999年發布「公司治理原則」(OECD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透過組織會員國之影響力,很快成為國際公司治理的指標,IOSCO新興市場委員會亦督促會員國依相關原則改善國內企業公司治理狀況,該原則亦為世界銀行會員國與區域論壇之基礎。而過去十年來爆發一連串企業醜聞與大型詐欺案件,也使OECD已開發會員國家為重建投資大眾信心,而大力推動國內公司治理改革,並由OECD針對各國公司治理發展對會員國進行大規模的調查,再度於2004年修正其原則如下:(一)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構的基礎。(二)強化股東的權利和關鍵所有權的功能。(三)公平對待股東。(四)公司治理中利害關係人的角色。(五)資訊揭露和透明度。(六)董事會職責。

[7] “APEC Moves Behind the Borders: Taking on Structural Reform”, APEC E-Newsletter vol.13 June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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